【藥品類】“史上最嚴”,藥品擅自更改生產工藝或按假藥論處
國家食藥監總局為了藥品質量安全也是使出了“洪荒之力”,繼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管風暴后,藥品生產工藝也將迎來最嚴格的自查。8月11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關于開展藥品生產工藝核對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下稱《公告》),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對每個批準上市藥品的生產工藝(中藥為制法)開展自查,自查內容為藥品的實際生產工藝與報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是否一致。藥企必須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上報情況。業內人士指出,《公告》涉及至少16萬個藥品批文5000多家藥企,預計將有部分藥品面臨停產。
緣由:部分藥品擅自更改生產工藝
藥品生產工藝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合格藥品的過程和方法,按照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是保障藥品質量的前提。
《公告》指出,為加強藥品生產工藝管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7年8月部署開展了注射劑類藥品生產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各省局對企業申報登記的生產工藝等相關資料進行了審查,初步建立了注射劑生產工藝等資料檔案。2007年10月修訂實施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批準藥品上市前應進行生產現場檢查,保障了技術審評部門核定的生產工藝的可行性,此后批準上市的絕大多數藥品的實際生產工藝與批準的生產工藝是一致的。
但是近年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仍有部分2007年前批準上市的品種未按照批準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改變生產工藝不按規定研究和申報。為此,總局決定開展藥品生產工藝核對工作。
有業內人士指出,藥企改變生產工藝主要是通過改變生產工藝,偷工減料,節省生產生產提高利潤。例如2015年轟動一時的“銀杏葉事件”中,起因正是在一次國家食藥總局的飛行檢查中,發現有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企業私自改變提取工藝,將提取溶劑從稀乙醇換為稀鹽酸,為銀杏葉制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埋下隱患,此后牽連出一大批上市企業。據報道,不法企業改變這項生產工藝,每噸銀杏葉提取物能節省4000元成本,還縮短了工藝流程時間。當然,生產工藝改變也不排除是一些藥企在實際生產時因環境和設備變化,與實驗室數據不一,導致對生產工藝做出調整或改進。
業內人士預計,生產工藝核查風暴將清理掉一些不合格藥品,凈化國內藥品市場。
自查:10月1日前要完成
按照《公告》要求,藥品生產企業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必須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藥品生產企業改變已批準的生產工藝,必須經過充分的研究和驗證,并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藥品注冊補充申請。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藥品生產企業應對每個批準上市藥品的生產工藝(中藥為制法)開展自查,排除質量安全隱患。自查內容為藥品的實際生產工藝與報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是否一致。藥品生產企業應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公告》要求藥企對自查的結果進行分類處理:一是對于實際生產工藝與批準生產工藝一致的品種,藥品生產企業應將自查情況報告與藥品生產工藝等資料一并歸檔,作為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管、現場核查的備查資料。
二是對于實際生產工藝與批準生產工藝不一致的品種,要求開展充分的研究驗證。如果生產工藝變化對藥品質量不產生影響,藥企應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提出補充申請。如果生產工藝變化對藥品質量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立即停產。
此外,藥品生產企業應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產品種生產工藝的研究驗證、提交補充申請等相關工作,其他暫不生產品種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時完成的,應停止生產。
生產工藝不一致,后果將會很嚴重。《公告》指出,2016年11月1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組織專家對藥品生產企業開展飛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實際生產工藝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不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其所生產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總局要求,關于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要在9月10日前反饋至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而根據《公告》,留給藥企準備的時間非常有限。有藥企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藥企為了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已經疲于奔命,還要在短時間內應對生產工藝自查,任務非常艱巨。有業內人士預測,根據公告對自查原因的表述,2007年以前批準上市的品種將成為本輪自查的重點對象,而部分藥品預計將面臨停產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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