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類】醫藥廣告未經審查不得在互聯網發布
本報北京7月8日電 (記者林麗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月8日正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界定互聯網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暫行辦法》將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對互聯網廣告概念的外延進行了描述,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包括: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索廣告、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以及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的商業廣告等。《暫行辦法》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暫行辦法》第六條還對醫藥類互聯網廣告做了明確規定: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以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為主,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的管轄原則。《暫行辦法》還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程序化購買經營模式中各方參與主體的義務與責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以及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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