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類】未通過新修訂藥品GSP的企業2016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藥品經營
12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公告,要求未通過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簡稱藥品GSP)認證的藥品經營企業,2016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藥品經營活動。
藥品GSP是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2000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實施藥品GSP,2001年《藥品管理法》確立了藥品GSP強制認證制度。2013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對藥品GSP進行了重新修訂。新修訂藥品GSP明顯提高了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要求,有效增強了流通環節藥品質量風險控制能力,對提高藥品經營企業素質,規范藥品經營行為,保障藥品質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食藥監化監〔2013〕32號)要求,所有藥品經營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必須達到新修訂藥品GSP要求。總局公告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未通過新修訂藥品GSP認證的藥品經營企業,一律停止藥品經營活動。
總局要求,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對未通過新修訂藥品GSP認證的藥品經營企業逐一核查,督促其停止藥品經營活動。對《藥品經營許可證》到期,仍未通過認證的企業,必須取消其藥品經營資格,依法注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要加強對已通過新修訂藥品GSP認證企業的日常監管,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必須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公開相關信息,并依法立案查處;對屢查屢犯的,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對后續申請藥品GSP認證企業,要嚴格現場檢查,不得下放認證檢查權限。
總局強調,對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審批,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要具備藥品現代物流條件,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要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新增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配備執業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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