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類】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未提示的超市將受罰
近年來,超過保質期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社會影響相當惡劣。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雖然明確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但對于何種食品屬于超過保質期食品、如何處置超過保質期食品卻未提及。為對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經營和處置行為進行規范管理,減少此類食品流入市場,近日,廣州市政府發布《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意見稿共七章四十四條,主要對食品保質期的標注、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等進行了規定。該意見稿明確了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界定范圍,規定下列期限內的食品屬于臨近保質期食品: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保質期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0天;保質期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滿之日前1天;保質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設置臨近保質期。同時規定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判斷標準:有標示保質期(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標示)的,以所標示的保質期為標準;沒有標示保質期的現場制售食品,以當天的營業時間為標準。
該意見稿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確立了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即采用原價、折價、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顯著提示,不得隱瞞、掩蓋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商場、超市應當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出售。違者,將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最高處2萬元以下罰款。此外還明確了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捐贈制度,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臨近保質期食品捐贈給社會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等組織。
針對目前法律法規對流通環節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規定停留在禁止經營、退出市場等方面,未涉及銷毀的問題,該意見稿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必須分類清點、封存并登記造冊,且禁止超過保質期食品實施實物退貨,以防止超過保質期食品流入非法生產經營者手中。同時還明確了銷毀期限以及自行銷毀、集中銷毀、委托銷毀等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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