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類】湖北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省食品安全條例
本報訊 11月2日,湖北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決定以省政府名義提請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標志著湖北省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方面邁出了關鍵一步。
《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分為7章,共計68條,草案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風險治理的理念,強化對食品生產經營全方位、全環節、全過程、全鏈條監管,著力構建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公眾參與、媒體監督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新格局,強化食品安全綜合治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
在立法思路上,草案注重處理三個關系:一是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授權性規定,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監管措施,實現與上位法的有效銜接。二是安全監管與支持發展的關系,在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同時,鼓勵食品產業加快發展和走向現代化,從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三是政府監管與提供服務的關系,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通過政府引導、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等措施,引導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
在具體條款上,草案著力堵塞監管漏洞,對上位法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食品添加劑使用和儲存管理、保健食品宣傳和銷售、無實體店鋪銷售食品、農村集體聚餐、對外配送餐飲以及餐廚廢棄物處理等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作出了規定,為基層監管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同時,草案還體現創新發展的特色。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上,規定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質監、農業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對地方標準的內容和審查、跟蹤評價、公開與解釋等作了規定;同時鼓勵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等“三小”監管上,本著寬進嚴管的原則和促進其標準化、規模化發展的要求,設置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飲的最基本準入條件和要求,規定對小作坊和小餐飲實行有條件的許可制度,對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職權上,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可以作出警告和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具體執法權限由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
在草案的制定過程中,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上合法律、下合省情、補充細化、解決問題”的原則,超前謀劃,把握時機,深入基層,直指問題,廣泛吸收國內外食品安全監管先進經驗,確保了草案具有針對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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