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類】解決“不好用” 劍指“不真用”——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新規出臺
3月20日,國家藥品監管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19〕12號,以下簡稱12號文),受到業界關注。專家指出,12號文與時俱進,較好地順應了執業藥師發展與監管工作的實際,尤其是針對執業藥師“不好用”“不真用”等突出問題,對執業藥師準入門檻和執業藥師行為監管相關條款做出相應調整,將大大促進我國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推動執業藥師隊伍真正發揮百姓“安全用藥守門人”的作用。
我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建立于1994年。現行執業藥師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為1999年由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訂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多年來,執業藥師隊伍在指導公眾安全合理用藥以及保障藥品質量安全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統計顯示,截至2018年底,我國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人員累計達103萬人,截至2019年2月底,注冊人數為47.5萬人,其中注冊在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為42.5萬人。
適度提高準入門檻
“不夠用”曾是我國執業藥師隊伍面臨的一大問題。但隨著社會發展,“不好用”“不真用”成為當前執業藥師隊伍發展的主要矛盾。
所謂“不好用”,即執業藥師專業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34號文規定,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報考條件是“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據了解,美國執業藥師一般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2017年初,國務院發布的《“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提出了“執業藥師服務水平顯著提高”的發展目標,并明確要求實施執業藥師能力與學歷提升工程。
“在注冊執業藥師的人員中,本科以下比例特別高,更多集中在大專及以下學歷。對于很多中專學歷的人來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是其選擇和提升就業的一條路徑。此次12號文提高了執業藥師準入門檻,表明國家越來越重視執業藥師學歷和能力的提升。”中國藥科大學研究生院院長邵蓉說。
記者看到,在12號文中,執業藥師最低報考條件為“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不僅如此,12號文還增加了“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的要求。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研究會會長唐民皓表示,執業藥師是一個有專業性要求的技術服務崗位,12號文將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從中專調整為大專,并適當提高相關專業考生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的工作年限,突出了崗位實踐要求,意在提升執業藥師隊伍的專業性,不僅有助于重塑執業藥師隊伍形象,長期來看將有助于提高執業藥師社會地位。
但是,準入門檻提高是否會影響未來執業藥師社會供給?對此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部藥學院副院長、藥事管理與臨床藥學系主任方宇認為,適度提高準入門檻,對于執業藥師隊伍建設來說“恰逢其時”。
“準入門檻提高的一小步,是執業藥師專業素質提升的一大步。”方宇說。從長遠來看,無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還是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等,都對執業藥師提供高質量的藥學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升執業藥師藥學服務能力勢在必行。與此同時,在20多年發展過程中,我國執業藥師隊伍日益壯大,已有了相當的存量,且我國藥學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在這種情況下,將執業藥師最低報考條件從“中專”提升到“大專”,小步慢跑,既在一定程度上與國際接軌,同時也充分考慮到中國國情,也能適應長遠發展需求。
唐民皓也認為,在信息化、智能化快速發展的今天,執業藥師的培養、發展必須具有前瞻性,具有真正的藥學服務能力。邵蓉也強調,在醫院處方“外配”漸成趨勢的情況下,藥店調配的處方需要執業藥師發揮其安全用藥守門人作用,這就對執業藥師所具有的專業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記者注意到,12號文對中專學歷設置了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的銜接方案,過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原34號文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2018年、2019年報名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的2年執行;2020年報名參加考試的,應在當年內完成所有考試科目,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專學歷考生報考。
加強執業藥師監管
今年“3·15”晚會,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曝光了重慶多家藥店執業藥師“掛證”情況,再次引起社會熱議。
所謂執業藥師“掛證”,是指執業藥師把《執業藥師注冊證》出租、出借給需要的社會藥店,本人并不真正到藥店執業,即人證分離。2016年下半年,我國多地出臺政策,嚴厲打擊執業藥師“掛證”。在業內人士看來,零售藥店“掛證”,使得執業藥師“安全用藥守門人”的職責形同虛設,最終受損的是公眾健康和政府公信力。
在方宇看來,12號文的另一亮點是加強了執業藥師監管,尤其是針對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掛證”等頑疾,采取了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12號文對執業藥師注冊工作實現在線信息化管理,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并將其納入全社會誠信管理體系當中,提高了管理的科學性;其次是明確對執業藥師及執業單位的懲處措施,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藥師在申報注冊時設限,為解決執業藥師‘不真用’問題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執業藥師真正到一線執業,將質量管理、提供藥學服務等工作職責落到實處。”方宇說。
12號文明確要求,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同時強調,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唐民皓也認為,對執業藥師構建全國范圍管理的數據庫,是對專業技術隊伍管理模式的創新,將有助于規范和約束執業藥師的執業行為。
對于如何根治“掛證”問題,相關專家也提出了各自建議。方宇認為,首要的是執業藥師隊伍提質增量;其次是加強藥店規范化建設,可將執業藥師管理與零售藥店分級分類制度相銜接,同時加大誠信體系建設;再次是用技術手段加強執業藥師執業活動的全過程管理,充分利用輿論監督、公眾監督等,多措并舉、破除頑疾。
邵蓉則建議,在實踐探索的基礎上,還應提升對執業藥師管理規定的層次。“作為一支專業隊伍,國家應該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明確執業藥師的責權利,用法律法規來規范這樣一支特殊的、對指導百姓安全、合理用藥有著重要意義的隊伍。”
記者 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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