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類】《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亮點與建議
前不久,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總覽“送審稿”全文,比《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增加了13條,內容修改也多以刪繁就簡居多,增加的內容基本圍繞原有條目擴展,使得條理更加清晰,用詞更加精準,表述更加規范,權利義務更加對等,實際操作性更強。可以說,“送審稿”已經比較接近社會各界特別是監管部門的初衷。
亮 點
提出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要求
困擾全國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最大難點莫過于體制問題。“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提出“完善食品安全體制機制”,如何完善?什么叫完善?仍舊很模糊。“送審稿”第四條則直接明確“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一旦寫入法規,“統一、權威”就不再是可以商量的事情。與此同時,“送審稿”第五條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支持鄉鎮食品藥品派出機構的工作,給鄉鎮一級政府壓上了食品安全的擔子。
明確經費、車輛問題解決措施
食品監管職責劃轉之后,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人員數量大幅增加,食品抽驗、日常監管、稽查辦案都需要大量經費支撐,執法辦案也離不開車輛的支持,還有基層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的報酬長期得不到解決,這些問題嚴重困擾食品監管工作。“送審稿”第五條第四款明確,“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工作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一百五十二條在經費保障項目列舉中增加了“食品安全標準修訂”經費和“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車輛納入特種用途車輛管理”的規定。這樣就使得食品監管能力建設更有底氣和支撐,經費扯監管后腿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突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責任
隨著網上食品交易的發展,網上食品問題越來越多,對此如何監管,各地都在探索。“征求意見稿”的思路是上抓平臺,下抓電商,全面開火,這種思路固然好,但問題是一個縣區就那么幾個監管人員,既要管實體店,又要全面監管網店,根本沒有能力落實。因此“送審稿”在這部分做了大幅度修改,將網絡食品交易分為兩個層次來管理,第一層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第三方平臺對入住電商進行自主管理,建立自律退出機制,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平臺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層為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所在地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備案部門監管。
提升特殊食品檢驗要求
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亂象很令各級監管部門頭疼,加強其質量控制就成為重中之重,“送審稿”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通過類似藥品的批批檢,將有力加強保健食品的質量控制。進口保健食品也存在類似問題,因此,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也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對進口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全部項目逐批檢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稽查辦案、事故調查等特殊情況下的食品檢驗長期困擾各級監管部門,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項目和檢驗方法,很多情況下難以做出有效結論,導致事件無法處理,因此“送審稿”刪除了“征求意見稿”第九十四條有關按照食品標準和規定方法檢驗的規定,從正面為特殊情況下用非食品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提供了法律依據。
嚴格食品監督檢查辦法
《食品安全法》修訂之后,罰沒款的幅度大幅提升,但執法的手段并沒有太大變化,造成了執法檢查力度不夠,規范化措施長期跟不上去,稽查辦案執行難等困境,這就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必須強化規范化管理措施的落實,縮小違法者的范圍,依法嚴厲制裁那些嚴重違法者。據此,“送審稿”關于這方面的規定亮點最多。第一百三十五條刪除“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幾個字,將建立專職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擴大到了各級監管部門;第一百三十八條增加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在案件查處中,需要查詢食品生產經營者銀行賬戶的,“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的規定,如果這一條獲得通過,今后食品執法人員查詢生產經營者銀行賬戶不再需要去公安機關申請,將大大方便案件的查辦。第一百五十四條增加了市、縣食品監管部門實施“異地檢查、交叉互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將現實中行之有效的檢查經驗固化為法規,使日常檢查結果更具有后續威力;鄉鎮監管所有名無權的問題也是困擾食品執法的難題,“送審稿”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等行政處罰”。這必將為充分發揮基層監管機構的職能起到巨大作用。
建 議
在肯定“送審稿”亮點的同時,從基層普通監管者角度來看,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在監管體制方面,一是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需要進一步明確,建議在該條后面再補充國務院對此作出進一步解釋和規定的表述;鄉鎮和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所的法律地位應加以明確,應當將其規定為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不得設置為鄉鎮下屬事業單位。二是基層監管所和縣級食品稽查機構的性質和人員身份也希望在條例中加以明確,解決行政執法占事業編制,導致工作人員職務晉升和工資待遇受影響的問題,調動執法人員積極性。三是要合理劃分省、市、縣區、鄉鎮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避免職責全部下放,影響監管質量和效率。四是建議增加對上級監管部門的職權約束內容,避免濫發文件,濫作指示,濫要報表,沖擊基層監管的問題。
在食品檢驗方面,一是建議分層抽檢,省級以上負責評價性抽檢,市縣級負責監督抽檢,糾正當前食品抽檢中形式主義,浪費國家資金,靶向性較低的問題。二是建議對保質期少于常規檢驗期限的食品的檢驗作出規定。
在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方面,建議明確健康檢查的單位類型和健康證明要求,解決當前一些地方隨意指定健康檢查單位,強制要求從業人員持體檢表購買監管部門統一制作的健康卡片或在網上認證,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和執業申請困難的問題。
在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方面,建議明確農村集體聚餐不屬于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應由鄉鎮政府和村組按照安全風險進行管理,食品監管部門給予業務指導。
在食品追溯體系建設方面,要借鑒國外食品追溯體系的做法,突出強調生產企業的責任,生產者對其產品全程追溯,避免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管理脫節。(甘肅省慶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徐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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